为减少矿山工人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,一煤老板竟在矿工发生井下作业事故身亡后,为其办理工伤保险,隐瞒工人死亡时间骗取工伤保险理赔,结果身陷囹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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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,三明一矿山老板因隐瞒工人死亡时间而骗保被判刑!
近日,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件,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2016年6月20日,苏某经营的永安市某煤矿A号水平井在作业时发生事故,矿工祝某因事故身亡。
考虑到之后的赔偿问题,苏某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,立即为矿工祝某办理工伤保险,并待2016年6月21日凌晨工伤保险生效后,再将死者祝某的尸体运至永安市殡仪馆,并对外宣布事故情况,谎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。苏某故意隐瞒祝某死亡时间,于2016年7月18日向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死者祝某的工伤认定,以期骗取工伤保险金人民币65万余元。后因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事故疑点,该工伤保险未能赔付。苏某于2016年9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苏某以欺诈的手段准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人民币65万余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被告人苏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属犯罪未遂,且未造成实际损失,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归案后,被告人苏某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有一定悔罪表现,可以从轻处罚,遂判决苏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来源:福建法治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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